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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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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川劳社办[2009]3号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的规定,结合国家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现就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09年第1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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