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现和谐社会中的社会控制,是一个痛苦的嬗变和重构的过程,必须进一步对其本质和内涵加以科学理性的认识和把握。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历史范畴,它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结果,在和谐社会条件下的社会控制中发挥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控制主体的一个重要部门,必须在规范和引导社会组织建设与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有效依托社会组织,进一步拓宽信息管控领域,提升科学决策水平,强化社会矛盾化解,改善对社会人的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社会控制能力,努力实现与社会组织在合作模式下对社会治安的善治。
出处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09年第1期58-61,共4页
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