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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教师不得有偿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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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山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凡实行教师聘任制管理的学校要将“不得从事有偿家教”作为教师聘用的重要条款纳入聘用合同。严禁学校和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各级教科研、教研人员等从事有偿家教。
出处 《新教育(吉林)》 2009年第1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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