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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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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卫生部、商务部令第61号)经卫生部、商务部审议通过已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商务部令11号)中有关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投资在广东省境内设立门诊部问题做出如下补充:(1)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
出处 《中国药物经济学》 2009年第1期92-92,共1页 China Journal of Pharmaceutical Econom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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