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谐社会并不是没有矛盾纠纷,其存在的意义在于能够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当前,我国已经进入高风险的时期,社会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关系的多元化、价值观与文化传统的多元化必然要求纠纷解决手段的多样化。因此,加快构建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主体和纠纷当事人提供符合他们利益和偏好、可选择的纠纷解决途径,既有利于缓解司法途径解决纠纷的压力,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司法和谐"理念强调了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家事案件的处理要注意充分运用调解机制,发挥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部门调解等矛盾调处机制的作用,扩大了家事矛盾非诉讼机制的适用范围,从而真正探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问题路径。
出处
《学术交流》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0-23,共4页
Academic Exchange
基金
江苏省重点学科"诉讼法"建设成果
江苏警官学院社科基金资助项目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