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规范责任论的产物,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从期待可能性的发展历史看,欠缺期待可能性,可以阻却责任;期待可能性减少,也可减免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有着深厚的哲理根基和人性基础,它以相对意志自由为指导,关注人性本能和人性脆弱。评价行为人的行为责任,应当充分考虑行为当时一切主客观情况,全面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程度,从而决定其是否有责任及责任的大小程度。尽管大陆法系刑法通说理论主张狭义的期待可能性,仅将其定位于适法行为的客观外部因素方面,但它却忽视了期待可能性与内部因素之间的关系。我国主客观一致、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基本原则以及刑法的规定与实践,为我们借鉴改造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了可能。文章基于此,将期待可能性定义为:中国的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当时的一切主观、客观情形,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是完全可能或不完全可能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文章对借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完善、解释我国刑法规定,提出了建议。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01-105,共5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