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软法"是一个近年来才兴起的,与传统意义上的法——"硬法"相对应的概念,其主要是指社会公权力主体制定的不具强制拘束力的行为规范,如公立高等院校学生行为规范,行业协会规章、村规民约等等。同硬法治理一样,软法治理也涉及对相对人权益的处分,存在权力滥用的可能,因而软法治理也必然要面临对权力的监督和对权利的救济问题。软法治理下的相对人是否可以将纠纷诉诸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硬法救济机制,还是只能在软法自治体系内寻求救济,关乎相对人的切身权益,但这一问题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远没有形成共识。本文提出,并非所有软法治理之下的纠纷都可以进入硬法救济机制,为保障软法治理的有效性,在划定软法救济机制与硬法救济机制边界时,应当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对相对人法定权益的保护"和"对社会公权力主体自治体系的维系"两个标准;这一划分方法对相关领域"硬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的导向意义。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197-200,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