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还是经济落后地区,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的土地利益流失的现象十分严重,该情形并不完全是征地补偿标准过低所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不完善也是造成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的土地利益未能得以充分保障的重要根源。全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虽然是解决当前土地征收补偿问题的关键举措,但建立健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则是促使该举措发挥应有功能的重要前提。
出处
《法治研究》
2009年第3期24-29,共6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农村土地问题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5JZD000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