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羁押制度的内核在于限制羁押状态适用,并使其成为适用"例外"。在我国现行羁押体制中,羁押状态因只是羁押行为(逮捕、刑事拘留)自动带来的后果,不是独立和特定的强制措施,而无法成为适用的"例外";羁押行为虽是独立和特定的强制措施,但既因羁押状态是其自动带来而无法使羁押状态适用成为"例外",也因其实体性适用条件虚化而自身难以限制适用。我国羁押立法体制的完善,应立足于重塑羁押制度的内核,通过把羁押状态设置为独立和特定的强制措施,使羁押状态的适用在羁押制度中成为"例外"。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51-56,共6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2007年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自选项目"刑法视野的我国羁押体制完善研究"(编号:C0734)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