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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骗客户投资后使用客户资金行为的“犯罪性”——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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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行刑法,证券公司营销员伪造公司印章并利用公司已废止业务诱使客户投资后使用客户资金的行为只能认定为伪造公司印章罪。但是,将此类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不违背刑法谦抑性的精神,故应当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以充分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
作者 陈运红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05-108,共4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54页.
  • 2侯毅君.“代人炒股200万仅剩8万,投资人状告操盘手”,载《北京青年报》2007年8月7日.

同被引文献15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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