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官纠纷化解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度。社会转型时期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要求法官不断提高纠纷化解能力,积极回应民众对司法的特殊需求。笔者通过对当前我国司法实践状况的现实考察和深入反思,揭示了法官纠纷化解能力潺弱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提高纠纷化解能力合理路径,认为社会转型时期法官只有在形式理性与实质正义、法律规则与社情民意、司法的主动性与被动性、法律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不断平衡,才能使纠纷的解决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又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
出处
《法学评论》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38-143,共6页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