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偷税罪立法完善需要税法和刑法两个领域的完善,同时也必须将协调性立法贯彻始终,而且这种协调性原则应当是刑法对税法的协调,不应当是税法对刑法的"逆向协调",否则偷税罪刑事立法将永远陷入"修订———不适应——再修订——仍不适应"的循环怪圈。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2-47,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社会公正与政府责任问题研究"(编号:04JZD00017)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政治文明视域下的腐败犯罪防控"(编号:20080430157)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