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王某毕业于某职业技术学校基建专业,于1998年1月9日进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公司订立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技术员,月工资为1500元。2008年1月1日,公司通知王某,称为提高生产效率和理顺劳动关系,由某人才市场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但岗位、薪资福利等均不变,并要求王某必须于1月7日前和人才市场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公司将为其办理离职手续。王某认为,自己在单位一直兢兢业业地工作,没犯什么错误,单位将自己转为劳务派遣工是不当的,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3期63-63,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