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加班事实认定的举证责任分配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案例管某自2004年1月1日起到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从事操作工岗位。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每月15目前支付劳动报酬。同时,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工艺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时间为上午7点50分至下午5点10分,包括上、下午各休息10分钟,午休1小时。2007年12月1日,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管某离开工艺品公司,双方终止了劳动关系。
作者 李斌 邵大要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09年第3期72-72,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