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识论和价值论是诉讼真实的理论基础。诉讼认识论应当以哲学中的认识论为指导;诉讼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诉讼认识有别于其他认识。我们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与公正、秩序、人权和效率等诉讼价值既相互一致,有时也相互冲突。这种矛盾关系决定了我们既要坚持客观真实,又应当在一定的限度之内止步于客观真实。以法律真实代替客观真实是不正确的,简单地否定法律真实也是不现实的,理性的做法是实现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相结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诉讼真实观,并以此改革中国的诉讼证明标准。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3-21,共19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公关项目《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