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类法律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引发了它们的交流,交流中起支配作用的是基于人类生活的共性和个性所形成的法律文化的同一性与差异互补性原理。在这个原理的作用下,透过人这个历史主体的参与和推动,人类法律文化的交流从理论上的必然变成现实。唐与清末中日法律文化的输出与输入,乃是同一性原理和差异互补性原理在交流中发挥各自作用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即通过继受与变通的协奏,调和激进主义与保守主义的紧张关系,调适域外先进文化与本土固有传统,利用文化亲近因素化解和获取交流中的难与易。这些在原理作用下的行为措施,不仅决定了中日法律文化交流的展开和成败得失,亦为我们从中寻求成功的经验提供了先例。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43-50,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