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843年中国司法主权的丧失到1943年司法主权的基本收复,历时百年。百年之中,除去列强在华司法特权的耻辱印记,争取司法主权独立,一直是国人特别是法律人努力奋斗的目标。为了让列强看到实实在在的法律文本,自愿放弃在华司法特权,中国法律踏上了近代化征程。以1902年清末修律为起点,以1943年与主要列强签订收复司法主权协议为终点(1949年为实际上的终点),近代法律创制经历了半个世纪。纵观百年历史,司法主权的收复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实现似乎有着必然的联系,又似乎没有联系:列强并未因法律创制完备和司法改革进展而自动放弃领事裁判权,中国也没有因为司法主权的收复,而走上法治之路。相反,司法主权完全收复后,法律近代化的步伐竟然戛然而止,近半个世纪的法律创制变成了一场"立法秀"。1949年以后,中国为了维护主权,毅然抛弃既有的法制近代化的成果,走上了另一条法律移植之路。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1-90,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南京大学“985”二期基地重大创新项目“全球化背景下的法治与人权”系列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