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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企业截留代征税款老板被判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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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7月,被告人黄某投资成立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以下简称通安食品购销站),并于2004年初以通安食品购销站名义与苏州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2005年续签。但被告人黄某于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在其经营个人独资的苏州市通安食品购销站时,利用依法接受苏州市国家税务局新区分局委托代征收生猪零售环节增值税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增值税税款后不出具增值税发票的手段,将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共计人民币182808元截留侵吞,非法占为己有。
出处 《中国审判》 2009年第3期76-77,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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