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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建立“以项目法人为主体的工程价格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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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投资长期是由政府所包揽,工程价格管理也是单一化的按计划经济确定。这一时期是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量价合一的定额管理,管理着工程造价,这在当时是可行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投资主体一元化的必然产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政府投资包揽一切的作法,已逐渐被政府、企业、私人和外商等多种投资体系所代替,在这种情况下,单一的价格管理已不适应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发展,工程价格体系必须适应这种投资主体的改变。经济基础的不断发展。
出处 《治淮》 1998年第2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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