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1994年5月第一次淮河流域环保执法检查现场会以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倍受世人瞩目。按照实现2000年淮河变清目标的时间表,1997年12月31日是第一阶段治理行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的期限。在此之前的近四年时间里,国务院环委会、法制局,水利部、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各有关部委,河南、安徽、江苏和山东四省,淮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中国环境科学院等,都做了大量艰苦的努力,先后于1995年和1996年出台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出处
《治淮》
1998年第3期14-1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