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是电子政务发达的国家,与美国比较,我国的电子政务发展状态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建设状况均明显落后。尤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美国一开始就重视在国家法律的层面上为电子政务的推动和建设提供制度保障,而我国则主要在政府的政策法规层面上制定制度规范,这就造成电子政务法律环境的巨大差异。从而对我国的电子政务的整体、有序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障碍。因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实施统一的"电子政务法",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整的电子政务政策法规体系。
出处
《学术界》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76-283,共8页
Acade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