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有制、社会所有制与公众所有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对生产资料个人独有的否定,三者之间是矛盾与统一的关系。"公有制"概念是作为私有制的对立面而从政治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因此排斥私有成分;而"社会所有制"概念则是马克思从逻辑角度否定传统私有制的未来社会发展的产物。"公众所有制"是一种个人占有形式,但是却突破了个人占有资本在数量上的局限;而"社会所有制"不可能完全脱离个人所有,但是实现了对个人占有的扬弃。"公众所有制"是一种具体共有形式,而"公有制"则是一种抽象共有形式。作为具体共有的"公众所有制"只是反映了作为抽象共有的"公有制"的部分特征,并不能直接等同于公有制。
出处
《理论探索》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9-72,76,共5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金
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6JSBJL005)
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6SJD710009)
江苏省高校"青蓝工程"
负责人贾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