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悖论形式伴随着犯罪及刑罚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对其进行的法律评价一直受到刑法理论的关注。对认识错误的考量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基点上才能准确地把握其心理的、法律的实质。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可分为:应负故意罪责的错误,应负过失罪责的错误和不负刑事责任的错误。对认识错误下行为的惩罚应结合主观上的可责难性和法律规定。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10-15,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资助计划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号:NCET-06-08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