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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中目的与手段的组合性质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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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或经营者维权而被控敲诈勒索犯罪,锒铛入狱的案例时有发生,如“华硕笔记本电脑维权”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个体户王君发现自己销售的冰淇淋上有布头,向厂家提出赔偿金不能少于28.8万余元的要求,一审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团消费者吴征在吃月饼时发现一块月饼馅中有月饼皮,向厂家索赔,后被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后又撤诉。
作者 孙万怀
机构地区 华东政法大学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21-23,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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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杨慧文,齐英杰.以上访要挟政府安排子女上重点学校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http://hnfy.chinacourt.org/publ1c/detail.php?id=57124.
  • 5林山田.刑法特论[M].台北:三民书局,1978.146,147.
  • 6[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各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173.

共引文献32

同被引文献154

引证文献12

二级引证文献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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