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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受贿犯罪中的四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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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以受贿论处,但其与普通受贿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存在相当的差别,如果仅就法条的表述而言,斡旋受贿和普通受贿是比较容易区分的,然而,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该罪中的一些问题仍需澄清。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5期59-61,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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