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美国,专利权的集中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相关案例。专利权的集中涉及通过获得许可达到专利权的集中、通过取消已有许可达到专利权的集中、公司与其子公司及雇员之间的专利权转移等情形。如果被集中的专利属于与经营者垄断地位相关的专利并且所获得的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则这种行为应该被禁止;除此之外的其他情形,则无需禁止。我国制定知识产权反垄断法规或规章时可以考虑吸收借鉴美国判例的上述原则。
出处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52-155,共4页
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金
北京理工大学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2006Y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