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如在不同语境中说同样一句话会有不同的含义一样,同一规则在不同案件中适用也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将明文规则适用于某些疑难案件,可能导致该规则成为一个与其字面含义完全不同的新规则,这就是规则变异现象。法官援引的明文规则掩盖了真正起作用的新规则,这说明,无论是否实行判例制度,法官"造法"都是不可避免的;当然必须依据更高的规则——原则。
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205-214,共10页
Journal of Sun Yat-se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中山大学2006年青年项目《从公共物品理论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合法》(项目编号:0609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