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下称《草案》)进行了审议。这意味着距离《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已为时不远。过去,由于侵权责任的分散立法,导致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并不统一。涉及到医疗机构的法律,最典型的莫过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果《侵权责任法》正式实施,类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单行法、行政法规不再适用,将给各级医疗机构带来较深刻的影响。因此,《草案》中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备受医疗机构及医学法学人士关注,一些早就存在争议的问题,如医院对药害事件受害者是否应该担责、医疗纠纷的举证方式等,再次成为各方讨论的焦点。本栏目特邀请北京市华卫律师事务所郑雪倩主任于近几期对《草案》中与医疗机构相关的焦点进行解释说明,以供医院管理者参考。
出处
《中国医院院长》
2009年第5期70-71,共2页
China Hospital 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