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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村级会计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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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作者 禚恒丽
机构地区 山东临沭县
出处 《农村财务会计》 2009年第1期49-5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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