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论及明确性原则时往往依据其作为罪刑法定独立性原则产生的特性而只注意到其实质的一面却忽视了它最初的形式意义。事实上,早期明确性原则是隶属于成文法主义的形式原则,它从法源限定主义角度出发,重视刑法的适用根据亦即形式上的成文法主义;受美国宪法实体正当程序的影响,明确性原则尔后才渐变为重视价值适正性的法律原则,从而在传统形式意义之外又增加了刑罚法规"只有明确的才是适当的"这一实质含义。为此,明确性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实质侧面的地位当然可以肯定,但同时亦应承认其形式意义。刑法明确性原则的实现可以借助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途径。
出处
《江海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39-144,共6页
Jianghai Academ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