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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研究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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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以知识产权出资时,用做出资的是知识产权而非知识产品,但并非所有知识产权都能成为出资标的物。从理论角度考察,知识产权出资标的物的适格要件应当包括确定性、有益性、可转让性和货币估价的可能性四个方面。从实务的角度考察,专利权出资应当重点审视该专利权的权利类型,商标权出资则应注重筛选不能充当出资标的物的商标权范围,著作权出资需要对权利内容、特征与客体分别审查。
作者 刘春霖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85-93,共9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资助项目(07JA82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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