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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疑难问题的司法认定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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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村党支部人员、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的下设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立法解释》所规定7种行政管理工作的,应当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标准应以其是否从事公务为标准,行为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只要其依法从事公务,就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公共财产的,应当认定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从事《立法解释》规定的7种国家事务之外的事务包括村自治事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挪用本单位的集体收益资金的,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对同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不同管理事务的行为定性时,应当遵循刑法的谦抑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不应作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张少林 卜文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09年第2期114-119,共6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3

  • 1孙谦,尹伊君.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论[J].法学研究,1998,20(4):53-67. 被引量:49
  • 2高铭喧,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 3张中有.预防职务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

共引文献22

同被引文献58

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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