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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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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有民法规定只有出生后的自然人才是人,但出于保护胎儿权益的合法需要,又在实际操作中承认胎儿也是人,从而导致了胎儿既是人又不是人的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产生的根源在于将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等同,仅仅只采用人格(权利能力)概念来规定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是区别人格和权利能力两个概念,赋予权利能力不同于人格的含义,授予胎儿以民事主体地位,使其拥有人格而成为人;同时规定,胎儿所具有的权利能力与出生后的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这种制度设计,可以平等和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
作者 夏雨
机构地区 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处 《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13-117,共5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基金 湖北省教育厅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60-09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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