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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追究是否以过错为要件——某钢琴厂诉铝厂环境污染赔偿案的启示

Is the Fault As An Essential for Environmental Account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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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某钢琴厂和市工艺美术厂,其制镜产品先后于1998年、1999年连续两次荣获省“名牌产品”称号。2001年,被告某铝厂新建“六千吨铝锭车间”,距相邻的钢琴厂厂区最近处140余米。2002年7月28日,铝厂新建的六千吨铝锭车间试生产。同年8月中旬,钢琴厂即发现其制镜产品废品率达100%。在反复检查找不到事故原因的情况下,为减少损失,
作者 蓝楠
出处 《绿色视野》 2009年第3期41-4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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