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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 保持党的农村基本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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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农村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曾于1993年下发11号文件,明确宣布农村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去年下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文件)再次指出:“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直接关系到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作者 王泽芬
出处 《农村经济与技术》 1998年第2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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