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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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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9年第1期I0014-I00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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