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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定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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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出处 《江苏商业会计》 2009年第2期I0015-I001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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