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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警察的酒精检测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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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将饮酒后驾车区分为饮酒后驾车和醉酒后驾车,但酒后驾车、醉酒后驾车酒精检测值标准及如何实施酒精检测并无相关规定。由于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导致警察在行使呼气酒精测试权的过程中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应借鉴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警察呼气酒精测试权的经验,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合理构建我国警察的酒精检测权制度。警察在行使酒精测试权时,拦阻地点的选择,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发生危害之场所;选择拦阻的对象应借鉴域外的"合理怀疑"理论。不能对涉嫌酒后驾驶的当事人强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
作者 廖荣兴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年第1期79-86,共8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公安厅2007年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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