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在我国历史悠久。《易经·系辞传》曰:"小惩而大戒,此小人之福也。"《尚书·舜典》载有:"鞭作官刑,朴作教刑"。《礼记·学记》亦有"夏楚二物,收其威也"的论述。今天,随着社会民主化、教育法制化的加速和学生主体意识的加强,人们不再对惩罚教育持一致肯定的态度。究其原因,是目前国内的教育实践中,存在着滥用体罚甚至造成伤害学生的违法事件和惧怕惩罚教育的负面影响而回避必要惩罚的现象;在法律的运用上也存在学校规章与法律条文"打架"以及惩罚教育与侵犯人权二者之间难以区别和界定的困难。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手段,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如果有,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运用教育惩罚?如何掌握教育惩罚的力度和策略?这些都是广大教师迫切需要弄清的问题。为此,我们组织了"关于‘教育惩罚问题’的探讨"专题笔谈,从教育、心理、法律等不同领域、不同视角对其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深层次探讨,意在引起广大教师和教育理论工作者对此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7-10,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