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险告知义务是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要求保险告知义务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一切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告知义务受领人,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否则,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此,我国《保险法》第17条有相应的规定,但该规定仍有不足。因此,应当明确保险告知义务的含义以及违反保险告知义务的形式和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我国《保险法》。
出处
《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年第2期82-85,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