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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法人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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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商法人关军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之外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团体人格。罗马法开创先河,赋予特定的社会组织体以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资格;中世纪法人的独立财产制和有限责任制逐步形成;到了16、17世纪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带来了法人制度的重大变革和发展——商法人出...
作者 关军
机构地区 北京商学院
出处 《北京商学院学报》 CSSCI 1998年第2期43-46,共4页 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10

  • 1徐学鹿.商法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81.
  • 2于新循 王建萍.商人法要论[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5.142-144.
  • 3我国法之法人企业或企业法人相当于营利性社团法人要是商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公益性非企业法人即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则不是商法人.关于企业法人与商法人的关系,诚如关军先生在其《论商法人》一文中所言:企业法人是我国民法学者的新创,是在不承认公法和私法的区别前提下,按是否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为准标划分的,将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视为企业法人,同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相对.而商法人是传统分类中的营利性社团法人,依商法成立并运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同时指出,商法人以公司法人为其主要形式,而企业法人的范围相对广泛,它包括公司法人,部分非公司法人,如未采取公司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只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组织章程、组织机构和场所等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即可成为企业法人.但事实上,这些企业往往有法人之名,无法人之实,依旧停留在政府附属物的状态上,机构行政化、产权封闭化、外部管理非法制化等因素使其并不具备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质.还有部分被赋予政府权力的公益性企业也被列入企业法人之中,使得企业法人队伍庞杂,非简单的"营利"二字所能概括,与这种划分的基础自相矛盾,而且这种统称的"企业法人"对非公司形式的国有企业法人化、公司化改革进程造成的思想观念上的阻碍不可低估.至此,商法人不提不行,商法人制度不建不可.
  • 4理论界对该权定性尚存争议,有学者称为法人财产所有权,也有学者称之为法人产权或法人经营权,即不限于或不以所有权为必要.《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同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虽然法律上对"股东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和关系如何没有作出明确解释,但大多数学者认为,股东基于其出资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公司则对于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公司的财产权结构即是股权和公司财产所有权的结合.故笔者认为,公司化之商法人此权当为财产所有权,即使国家、集体投资的公司也是如此.其实,国家、集体投资者理应就是以出资的国有、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相应换取国有、集体股权而已.至于非公司化的商法人,对此权定性较为复杂,似不宜一概而论.
  • 5公司最大优点即在于股东有限责任性.但为惩罚滥用股东有限责任以逃避责任的股东,美国法官创立了"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即在特定情况下,法律不顾公司的特性而追溯其后的经济实情从而责令特定公司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公司义务和责任.适用"刺破公司面纱"原则的具体情况有:规避法律和合同;规避侵权债务;一人公司;母子公司."刺破公司面纱原则"虽是判例法的产物,但在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方面却功不可没.就我国立法而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的表现主要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外商独资公司.我国应积极引入此项制度,《公司法》应扩大一人公司适用范围,当然对此要有必要限制.
  • 6但不管怎样,都可分为公司型商法人与非公司型商法人两大基本类型.其中,公司型商法人包括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普通公司以及依据特别法设立的特殊公司,后者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我国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当然也有学者将这些"三资"公司归为普通公司一类的).关于普通公司与特殊公司,二者在公司地位、出资形式及方式、股权形式、股份转让、治理机构、合并与分立、解散与清算等方面表现出共同性,而在法律依据、法律适用、设立目的、设立要求、公司行为、公司治理、风险防范、破产中请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性.祥见施天涛《商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64页.非公司型商法人则是依据特别法设立的非公司形式的其他企业法人,如国有企业、(城镇、乡村)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等.
  • 7应说明的是,就概念而言,国有商法人或国有企业这一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言,所谓的国有企业不仅包括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非公司型商法人),而且包括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在根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企业的条件下,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为国有独资公司;另一种为国家股份或出资占有公司总资本的过半数,即所谓的公营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乃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型商法人;狭义上而言,所谓的国有企业仅包括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
  • 8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国有企业对于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依法处分的权利(此种经营管理权并非简单等同于法人财产权).在经营自主权方面主要享有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投资决策权、产品和劳务定价权、进出口经营权、劳动人事和工资奖金分配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留用资金支配权、资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内部机构设置权、拒绝摊派权等权利.
  • 9集体商法人或集体企业这一概念也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而言,所谓的集体企业不仅包括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集体企业(非公司型商法人),而且包括根据《公司法》设立的集体企业.在根据《公司法》设立的集体企业的条件下,又可以区分为两种:一种为完全集体所有的公司;另一种为集体股份或出资占有公司总资本的过半数,乃经股份制改造后的公司型商法人;狭义上而言,所谓的集体企业仅包括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设立的集体企业.通常所谓的集体企业即指此非公司型商法人而言.
  • 10所谓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人合兼资合性"企业法人.它兼采合作制和股份制特点,具有资本联合与劳动联合的结合性、营利性与互助性的兼顾性、职工集体股的互助性及职工个人股的均衡性、股份民主与劳动民主的管理民主性、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的结合性、企业法人性等特征,为我国企业改革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发展的一种独具特色的、重要的新型企业组织形式,是我国集体企业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主要模式.但有关立法及理论尚待进一步探索.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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