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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产品“转固”不视同销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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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商品房,绝大部分用于对外销售,但也有的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作办公用房或用于出租。对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用于本公司办公用房或出租的情况下,在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笔者认为,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作者 王家斌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3期34-3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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