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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货方已经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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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批复如下:外贸企业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文件规定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出处 《税收征纳》 2009年第3期I0013-I00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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