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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困境与出路 被引量:79

On the Credit Collateral in Rural Financial System:Predicament and Outl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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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农村金融制度中的信贷担保物较受限制,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能作为担保物。在有关政策日益松动的情况下,以上不动产、权利均应允许作为担保物。因此,应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不断扩大农村担保物的范围。 The credit collateral in rural finance is limited in a narrow scope under the principle of numerus clauses. The building, the fight of house site and land management right, which constitute the main real estates of a peasant, cannot be taken as collateral. Therefore, the authors suggest that as the policy becomes more and more flexible, these real estates and rights should be mortgaged. Accordingly,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method should be amended, and the scope of the rural collateral should be expanded.
作者 高圣平 刘萍
出处 《金融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64-72,共9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基金 作者承担的2008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JC820041) 中国法学会2008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项目名称:<特殊抵押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D08029)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项目名称:他物权制度的现代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07JJD810167)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 农村金融 担保物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rural finance collateral land management right right of house sit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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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26

引证文献79

二级引证文献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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