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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应如何通过行政复议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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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在遇到有关矛盾与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往往都是乱申请一通,结果不但延误了权益的维护,还影响了自身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此,笔者就供应商如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作者 吴淑华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9年第2期31-33,共3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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