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政府采购中,质疑与投诉是保证公平竞争的主要内容。WTO《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国内救济机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其在第20条“质疑程序”中将救济程序分为磋商与质疑两种,并对质疑的主体、质疑的客体、提起质疑的形式、提起质疑的期限、质疑审查的程序及质疑审查决定的效力等事项规定了具体的要求。《政府采购协议》的“质疑程序”要求缔约方建立一套保证供应商在其权益受到采购机关违法侵犯时能够提出质疑并获得救济的“非歧视的、及时、透明且有效的程序”,
出处
《中国政府采购》
2009年第2期79-79,共1页
China Government Procur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