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外刑事立法中已有罪分轻重的规定,我国刑事法中也存在隐性的罪分轻重,但相互之间多有冲突。基于统一立法中罪等划分标准、遏制刑罚攀比以及为实现轻轻重重刑事政策的需要,我国应该在刑法中明确规定罪等划分条款。罪等划分的依据有两种:一是实质性按罪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对罪等进行划分;二是基于法定刑做形式上的划分。在我国,以五年和十年作为标准将罪分为三等较合适。根据该划分标准,我国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做一系列调整。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25-31,共7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刑罚的力度研究"(项目批号为06FX02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