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在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实施机构的选择上,主要有法院主导、专门机构主导、检察机关主导、司法行政机关主导、民政机关主导、多机关共同主导等六种模式。上述六种模式各有自身的优劣,但相对而言,检察机关主导模式有较多的优点,其可能出现的问题也是可控的。因此,我国以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构是较好的选择。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110-114,共5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广州市检察机关2008-2009年度检察理论重点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