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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后私自驾车伤人单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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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交通事故案,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冯某、王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万余元。
作者 姚兴腾
出处 《山东农机化》 2009年第3期25-2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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