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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开展立法工作 营造良好法制环境——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民族立法工作30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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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自改革开放以来,黔东南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十分重视民族立法工作,结合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认真制定立法规划,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论证条例的工作,民族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作者 张昌学
出处 《人大论坛》 2009年第3期22-2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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